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交易手段或交易媒介,是在傳統的金融產品如貨幣、股票、債券等基本金融工具的基礎上派生而來的金融工具,是金融創新的產物,它所依賴的基礎包括利率、匯率、商品或股票的價格及其他指數,它所具有的衍生性、杠桿性等特性決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價格波動大,不確定性大,風險高。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將其定義為“任何形成一個企業的(已確認或未確認的)金融產品并同時形成一個企業的(已確認或未確認的)
金融負債或權益性工具的契約”,也就是說,其實質是一種面向未來的代表權利義務關系的合約,而價值則由契約所規定的標的衍生而得,由此也導致了對現有會計理論中會計概念、確認、計量基礎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影響。
一、衍生金融工具對現有會計理論的影響
1.對會計要素的影響
現有會計理論中資產的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負債的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這兩個定義立足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且該交易或事項的發生會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變化。而衍生金融工具合約簽訂后,確實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權利或義務,并在未來產生經濟利益或資源的流入或流出,然而這種權利或義務是否得到履行,在契約生效時并不能預料,即并非在過去發生,而是來自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同時金額又難以確定,所以衍生金融工具所帶來的權利或義務不符合現行會計的確認標準,因而不應在確認范圍之內。
但是,衍生金融工具在合約簽訂時,作為一項經濟業務,其會計確認是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要在
資產負債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關情況,就必須對現行會計理論中的“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進行重新的界定。傳統的資產和負債定義的基礎是穩定的、基于過去事項的會計環境,這種會計環境在世界經濟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和迅猛發展后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事后算賬”的會計已不能滿足現有的大量衍生金融工具普遍存在的需要。因此,為避免衍生金融工具成為游離于表外的巨大風險項目,IASC提出了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概念:(1)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a、現金;b、從另一個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c、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d、另一個企業的權益工具。(2)金融負債:指具有下列合同責任的負債:a、向另一個企業交付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b、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另一個企業交換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概念考慮了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由此包含了面向未來的衍生金融工具。
2.對會計確認的影響
現有會計理論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該資產或負債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際上已轉移給企業;二是該資產或負債的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確認標準是“權責發生制”,而衍生金融工具取得是以簽約為標志,但是由于在簽約時只是一份待執行的合約,未來交易事項發生與否尚難確定,而且衍生金融工具標的物價格變化頻繁,金額大小取決于利率、匯率等變量或指數的變化,同時未來期間經濟利益和資源的流向在時間上和數量上都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而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也就難以確認。為此,IASC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作為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1)當一個企業成為構成金融工具的合約性條款的一個履行方時,就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2)當一個企業實現了合約中載明的各種權利、權利已經過期或者企業放棄了構成金融資產合約的控制權或一部分金融資產的控制權時,就應該終止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的一部分;(3)當一項金融負債已經完結即當合約中責任已經被解除、取消或終止時,或者這項金融負債的有關的主要責任(或一部分責任)已經轉移到另一方時,就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上取消這項負債(或負債的一部分)。具體而言,衍生金融工具要視不同情況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其中進行初始確認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2)企業所獲得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者承擔的債務金融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已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若在會計報表日其公允價值發生變化且該變化能可靠計量時,有必要對其進行確認。終止確認是指對已列入財務報表的項目何時從報表中予以消除的確認。進行終止確認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與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給了其他企業,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或者(2)合同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消或者期滿無效。可以看出,初始確認與終止確認的標準是相互對應的,其核心是風險報酬的轉移和可計量性。
3.對會計計量的影響
計量是在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中決定已確認報表項目的貨幣金額的過程。會計計量應真實地反映被計量對象的價值,以便于相關信息使用者預測和決策的需要。在現有會計理論中,會計計量是建立在歷史成本基礎之上的,歷史成本是資產實際發生的成本,反映了資產或負債交易時的歷史記錄,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按照這一原則,進行會計計量時只能依據已經發生的成本,而不是可能發生的成本,同時各報表項目按歷史成本入賬后,一般不得隨意調整賬面價值,以保持信息的可比性。然而,衍生金融工具初始投資很少或者為零,在未來結算,因此,其簽約時的初始凈投資(歷史成本)并不能反映它的價值和風險情況,由于其價格波動很大,歷史成本難以追蹤市場價值變動情況,因而,歷史成本的可靠性和相關性都受到了很大影響,用它來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是不適宜的。
為改變這一現狀,需運用另外一種原則來代替歷史成本以計量衍生金融工具,這就是“公允價值”原則,即采用市場價格來追蹤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即盯市)。用“公允價值”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計量需分幾個階段。對于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契約開始生效時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契約生效后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要視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目的和意圖來進行:(1)如果企業打算將金融工具長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按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計量,無需處理其后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但下列情況除外:第一,當企業有證據證明所持有的資產可能遭到損失時,可按預計收回金額的貼現值重新計量,由此形成的差額損失全部計入當期損益;第二,企業所持有的資產屬于非定期或者不是按定期收回的資產,且重估價值跌至初始價值以下時,可以對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2)當企業是為了保值目的而持有金融工具時,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量。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在損益得到確認時才計入損益表。如果所保值的對象是未來交易,則將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變動所形成的損益予以遞延。(3)若企業不打算長期持有至到期日,或者不是為了保值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則按其在報表日的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進行計量,因公允價值或現行市價的變動所形成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應該認識到,由于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在報表中的比例有限,和歷史成本共存可能破壞報表總體的相關性等信息質量特征,因此,實務中應視具體情況進行:對于衍生金融工具占相當比例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對其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對于一般企業,對衍生金融工具主要采用報表附注披露,在相關市場進一步發展完善和可行的公允價值項目在報表中的比例增大到一定比例時,再全面引入公允價值計量。也就是說,公允價值取代歷史成本將是未來財務會計發展的一個趨勢,但同時也是一個歷史過程,其實現與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披露
會計披露的目的,在于報表使用者及時、正確地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作出正確的預測和決策。但是,現有的財務報告體系并不能完全滿足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需要,相關項目或游離于表外無法得以反映,或必要的公允價值、風險等信息無法進行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所特有的衍生性和杠桿性使得企業有可能面臨巨大的風險,發生巨額的損失,如1995年英國巴林銀行倒閉案。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會計報表模式,對衍生金融工具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對此,可以改進現有財務報表結構,把按流動性分類改為按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分類;或在原有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再編一張按金融、非金融分類的資產負債表。不過,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國起步較晚,體制尚不健全,除少數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大多數企業都不曾涉及,同時由于目前報表模式的固有滲透性,會計人員也很難在短時間內轉變觀念和做法,所以說,這種方法在理論上雖然非常充分,但卻很難實行,起碼在目前的會計環境中是這樣。另外,還有一種改革思路,即新增一張“衍生金融工具明細表”,列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別、風險系數、公允價值、到期日、持有日等,以便報表使用者據以判斷并作出正確的決策。由于目前我國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還不太廣泛,而且政府監管比較嚴格,因此,報表模式的改革需謹慎從事,不宜過快、過寬,實務中可以根據不同企業的情況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大小和目的,來規定是必須編制附加的報表,還是僅在附注中披露即可。
另外,在充分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時,應當包括:(1)持有或發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合約金融;(2)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現金流量風險等;(3)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政策和管理政策,如何確認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如何確認和計量相關的損益等。
三、我國開展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有關建議
目前,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都開展了代客外匯買賣的業務,其中包括利用外匯、利率衍生工具進行套期避險等,國內的大企業為規避外匯等方面的風險,也委托銀行在國際市場上進行一些衍生交易。在會計處理上,大多數銀行采用的是歷史成本與表外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已實現部分在期末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統一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未實現部分的權利義務一般不在表內確認。同時各銀行的會計處理并不統一,報表的可比性差,且風險信息披露嚴重不足。另外,目前我國對風險較高的金融機構衍生交易主要實行非現場的事后監管且手段也比較單一,主要通過審核機構報送的財務報表和業務統計表實現且頻率較低,基本上只有月報、季報和年報等。因此,對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帶來的風險不足,或措施不力。
然而,在市場經濟中,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企業經營業績的好壞不僅取決于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努力程度,而且取決于防范和規避風險的能力,市場風險每時每刻都會淹沒企業的經營業績甚至迫使企業破產倒閉。如美國巴林銀行倒閉,日本大和銀行11億美元的巨額虧損等。這其中,縱然有許多因素,但衍生金融工具報告和披露不足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目前,國內會計準則中關于金融工具的規范很少,內容也過于簡略,實務中各期貨交易所和投資企業對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又各不相同,因此,應加快研究并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規范-衍生金融會計準則,但由于我國衍生金融工具還處于試點階段,將來各個衍生品種交易的開展也要經歷一個長期的過程,在制訂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時,一方面要結合我國的金融市場現狀和我國的國情,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其未來的發展趨勢。IASC和FASB(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都對此制訂了一系列相關準則,如IAS NO.32、NO.39、FAS NO.105、NO.107、NO.119等,以規范衍生金融工具的列報和披露。在研究制訂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時,可充分借鑒國際上相關準則和研究的經驗。當然,這其中還要考慮互相協調問題。另外,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產生的時間短,而且性質復雜,涉及到金融、稅收、法律、財會等廣泛領域,可能很多從業人員對其不甚了解,但它的高風險性對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更全的要求,如果從業人員對此認識不深,理解不透,很可能會給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必須加強從業人員的業務理論培訓,使他們諳熟衍生金融交易,了解市場法規,同時重視職業道德的培訓,使企業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且效益達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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