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工程應該開具什么發票
【問題】
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A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簽訂小區綠化合同,全同規定A公司包工包料。工程總價為100萬元。請問: 1、A公司給甲公司出具了100萬元的銷售發票,甲公司是否涉稅? 2、A公司應出具建安發票嗎?
【解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六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筑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筑工程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分不開,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于建筑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為了減少劃分,便于征管,對綠化工程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征收營業稅。
根據《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3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如果該A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的業務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應當全額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建筑業發票,如果該上海公司的業務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建筑業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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