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補繳稅款還加收滯納金嗎?
在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的情況,那么,主動補繳稅款還要不要承擔一些責任呢?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除納稅人在申報期內(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下同)主動補繳少申報的稅款外,其他主動補繳稅款的行為要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如果納稅人是在申報期過后自己發現(含自查發現)少繳了稅款,并且主動申報補繳,那么,稅務機關要按照納稅人占用稅款的天數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如果納稅人是在稽查局實施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后又主動補繳的稅款,那么,只能視為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除加收滯納金外,還要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如:現行稅收征管法規定,對偷稅要視情節輕重處以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要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等等。
(三)如果關聯企業是在稅務機關對其與關聯方的不合理價格進行調整并發現問題后又補繳自己在匯算清繳期內應該調整而未進行調整的稅款,那么稅務機關還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補繳的稅款自匯算清繳期過后的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關聯方及其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能夠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時,可以只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