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的稅款怎樣繳納?
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所得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申報繳納,請問,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的地稅部門還是國稅部門繳納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因此,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國稅局繳納。扣繳義務人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征管的,納稅人應該向地稅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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