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出口企業退(免)稅的申報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期限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上述所稱“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的處理
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計提銷項稅額。上述貨物屬于應稅消費品的,還須按消費稅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外貿企業對上述貨物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
(1)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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