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時發票可以作廢嗎?
問:我司于1月份銷售一批自產產品給一家出口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套,但由于該批貨物不合格,對方拒絕收貨,把貨物連同發票退回我司,但該發票對方已到當地稅務機關認證(未蓋認證章/對方認證的目的是發票的真偽),請問這張發票可以作廢嗎?需要同當地稅務征管闡明原因嗎?
答: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的,如果符合作廢條件,則可以在發票全部聯次收到后直接作廢;如不符合作廢條件,則需由購貨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由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銷貨方憑《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根據你司的情況,該發票不符合作廢條件,不能直接作廢。
上一篇:銷售舊貨可開具專用發票的三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