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領購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在初次申請領購發票和因經營范圍變化需增減領購發票種類數量時,納稅人需填寫《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
同《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一起報送的還有發票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納稅人《發票領購簿》。
《發票領購簿》上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記錄:領購發票記錄、自印專用發票記錄、發票繳銷記錄。《發票領購簿》上的記錄,均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納稅人必須按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名稱購買或印制發票,當納稅人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遷移、歇業、停產、破產、吊銷以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時,要及時向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簿的變更或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