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五項稅收優惠政策
近日,新疆人民政府下發通知,對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五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出相關規定。
近年,盡管自治區對外貿易發展較快,但出口生產加工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地產品出口占全區出口比重明顯偏低。為進一步促進出口生產企業發展,自治區規定,2011年至2020年,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含50%,下同),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超過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但累計享受不超過5年。
這5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產稅;免征自用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自治區鼓勵類發展產業目錄范圍的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同時,對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出口生產企業,在減半征收期間免征地方分享部分;對屬于國家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目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口生產企業,對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的出口生產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