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詳細解讀: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該咋交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對此作了詳細解讀。
這位負責人說,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由個人繳費、企業繳費和年金投資收益三部分組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付(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其他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超標準的基本保險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對其征稅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是明確的。但因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起步較晚,企業年金運作復雜,各地區、各企業差異較大,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存在較多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企業和基層稅務機關常有反映。這次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關規定。通知重申了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的政策規定,即個人繳費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稅前扣除,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分開,單獨視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應繳稅款。
舉例來說,假設某企業職工年金賬戶中每月個人繳費100元、企業繳費400元,其100元的個人繳費不得在工薪所得稅前扣除,屬于個人稅后工薪的繳費;企業繳入其個人賬戶的400元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直接以400元對應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的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