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銀發[2009]190號:出口退稅專項貸款比例調整變化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國稅總局四部門下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的通知》(銀發[2009]190號)規定,“將出口企業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從現行的原則上不超過應得退稅額的70%提高到90%。”此項政策的出臺緩解了在世界金融危機形勢下,我國出口企業短期流動資金困難的問題,是穩定出口促進外貿經濟增長的又一良策,對擴大出口企業融資渠道,解決部分貸款的抵押擔保,加強銀貿、稅貿協作,扶持出口企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當前實行出口退稅專項貸款的重要意義
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指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退稅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又稱為出口退稅專項貸款。
出口退稅專項貸款政策的首次實行是2001年,在當時出口企業退稅款100%由國家負擔退付,由于受出口退稅計劃不足因素的制約,我國出口應退稅款積壓現象較為普遍,出口企業正常經營面臨很大困難。因此,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276號)規定,“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本此是第二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確出口退稅專項貸款的有關規定,“將出口企業退稅賬戶托管貸款額度從現行的原則上不超過應得退稅額的70%提高到90%。”同時,廢止了銀發[2001]276號“貸款比例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企業應得退稅款的70%”的規定。它是在當前世界金融危機涉及全球經濟的背景下,針對出口企業退稅周期較長的實際,為支持出口企業擴大出口創匯,幫助出口企業克服困難,加快出口退(免)稅進度而出臺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不僅是調整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一個關鍵舉措,也是緩解出口企業資金緊張狀況的有效途徑。
二、出口退稅專項貸款企業注意的事項
出口退稅專項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協調、國稅部門配合、銀行具體操作,貸款銀行自主審查、自主發放,遵循“三方配合、稅款質押、專戶管理、逐筆審核、循環周轉、封閉運行、安全收貸”的原則。企業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四點:
一是辦理專項貸款的出口企業,首先應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出口退稅總體情況,申請貸款的原因及金額等。
二是申請專項貸款的出口企業,必須在同意發放專項貸款的銀行開立出口退稅專戶,如專戶原在其他銀行開立,須填制《要求變更出口退稅帳戶申請書》。
三是貸款利息計收問題。貸款提前歸還時,應當按貸款實際使用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計收利息;貸款展期時,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貸款逾期未展期按規定計收罰息。
四是專項貸款與企業的其他資產應分別計帳,在該項貸款未還清前,出口退稅款不能挪作他用。
三、主管退稅機關履行的責任
一是主管退稅機關應當做好企業申報退稅資料的接單與審核工作。對出口企業申報及時受理,及時審核,及時出具證明單,以便出口企業能夠及時申請專項貸款。
二是申請專項貸款的出口企業如需變更出口退稅帳戶,必須按照外經貿主管部門和貸款銀行分別簽署并加蓋公章的報表意見,將出口退稅專戶轉移到貸款銀行,出口退稅帳戶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三是主管退稅機關主要職責是積極配合,為出口企業及時提供內容真實、準確的證明,不能干涉企業與銀行間正常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