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88號: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企業資產損失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文件規范了資產的定義,指出“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文件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文件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資產損失確認證據、現金等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投資損失的認定、法律責任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