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稅匯總納稅中“固定業戶”
【提問】
如何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中“固定業戶”的含義?
【解答】
有關固定業戶的界定稅法沒有明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登記的相關規定,對于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界定為固定業戶;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即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尚未納入稅務機關管理的)不屬于固定業戶。判斷的標準在于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是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進一步明確。主要是明確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市)范圍內申請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權是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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