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和擔保取得報酬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問:保險退保和擔保取得報酬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文件的規定:
(一) 關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二) 關于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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