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納稅人增購發票的預繳稅款如何繳納
問:輔導期納稅人按次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增購發票的預繳稅款應如何繳納?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第37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關于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2.根據《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第10號)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第三條第三項有關企業增購專用發票必須按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的規定,修改為按3%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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