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所得稅是否應參加匯算清繳?
【問題】
依照國稅發[2009]6號文,非居民企業均需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我公司是外資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現與境外關聯企業有如下業務發生,請問該“境外關聯企業”是否需要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1.境外關聯企業在境內有房產,我公司租用其房產作為辦公用地。每個季度,境外關聯根據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時間、金額向我公司發送付款通知書,我司據此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租金。其相關的所得稅代扣繳義務由該境外關聯企業在境內房產所在地的一個聯絡辦事處履行。除此之外,該境外關聯企業并無實際參與房產的物業管理事務。——請問該境外關聯企業是否需要在境內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是可以參照國稅發[2009]3號文進行源泉扣繳就可以了?
2.我公司與一境外關聯企業簽有特許權使用協議,我公司據此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由于該境外關聯企業所在地與我國簽有避免雙重征稅的協議,所以該特許權使用費的相應所得稅可免于征收。請問給境外關聯企業是否需要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3.境外關聯企業派遣其員工來我公司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我司不支付該人員任何薪酬),我公司支付該境外關聯企業服務費。該人員在境內居留時間很短,不構成常設機構。(由于該境外關聯企業所在地與我國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議,所以此服務費收入免于征收所得稅)。請問該境外關聯企業是否需要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文的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一個情況:如果該境外企業的房產所有權是在其境內一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名下的,該分支機構需要進行所得稅匯算。如果產權不在其一個聯絡辦事處名下,該辦事處只是履行代為支付款項和扣繳稅款義務的,就房屋出租而言,該境外企業屬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參加年度匯算。
第二種情況的特許權使用費,在境內沒有機構,當然不需要進行所得稅匯算。
第三種情況,既然不構成常設機構,就視同在境內沒有機構,同時既然是免所得稅的,那就不需要進行所得稅匯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