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夏季高溫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繳納,一般一次取得的金額是夏季一個期間(6、7、8、9 四個月)的如何申報,平分各月還是取得的當月全額申報?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它補貼、津貼。
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法規,應嚴格按照法規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一)條例第十三條法規,對按照國務院法規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法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
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補貼等都要并入個人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高溫補貼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及不繳個人所得稅的范疇,應屬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在向個人支付時并入當月工資總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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