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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果每月計提工資,在有錢的月份給以發放,在此月份發放的工資是幾個月的工資合計數,請問這種情況發放的工資,用交個所稅嗎?
答復:依據大地稅個[1997]10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如果企業是因資金周轉困難,集中在一個月發放前幾個月的工資,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才能劃分到所屬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是上述原因,則企業應將集中發放的數月工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扣除2000元費用標準后按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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