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京地稅企〔2008〕262號文件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具體規定如下: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該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鬼谷子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京地稅企〔2008〕262號文件轉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的通知》(國稅函〔2008〕819號),具體規定如下:
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企業,按開票金額2.5%預征企業所得稅。
該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一)項中“開票金額3.3%預征所得稅”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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