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附表二(2)的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行業的居民納稅人,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填報“營業成本”、“營業外支出”,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成本”。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營業成本”:填報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發生的成本。
2.第2行“銀行利息成本”:填報納稅人從事銀行業務發生的支出。
3.第3行“銀行利息支出”:填報納稅人經營存貸款業務等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同業存放、向中央銀行借款、拆入資金、吸收存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發行債券和其他業務利息支出。
3.第11行“銀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相關的各項手續費、傭金等支出。
4.第17行“保險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發生的賠付支出、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手續費支出、分保費用、退保金、保戶紅利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等支出總額,扣減攤回賠付支出、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攤回分保費用等項目后的支出。
5.第19行“退保金”:填報納稅人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時按照約定應當退還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
6.第20行“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支付的原保險合同賠付款項和再保險賠付款項的支出。
7.第21行“攤回賠付支出”: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
8.第22行“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9.第23行“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從事再保險業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10.第24行“保單紅利支出”:填報納稅人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紅利。
11.第25行“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
12.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
13.第28行“攤回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
14.第31行“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證券手續費支出和證券其他業務支出。
15.第32行“證券手續費支出”:填報納稅人代理承銷、兌付和買賣證券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手續費、風險結算金、承銷業務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及傭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與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對應的其他業務支出的金額,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
17.第41行“視同銷售應確認成本”: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成本。
18.第45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的金額,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17+31+38行。
2.第2行=本表第3+11+15+16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10行合計。
4.第11行=本表第12+13+14行。
5.第17行=本表第18+30行。
6.第18行=本表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本表第32+36+37行。
8.第32行=本表第33+34+35行。
9.第38行=本表第39+40行。
10.第41行=本表第42+43+44行。
11.第45行=本表第46至50行合計。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主表第2行;
2.第41行=附表三第21行第4列;
3.第45行=主表第1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