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景點經營權轉讓合同是否繳印花稅
【問題】
土地租賃合同是否繳印花稅?景點經營權轉讓合同是否繳印花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第5項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 械、器具、設備等。不包括土地租賃和經營權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根據上述規定,土地租賃合同、經營權轉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的征收范圍。因此,出租土地的合同、景點經營權轉讓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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