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企業可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政策
軟件業是信息產業的核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基礎。軟件企業具體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又該如何辦理?這些問題是軟件企業比較關心的問題。筆者對此進行梳理。
一、軟件企業專項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有:一是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是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上述的優惠政策同樣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動漫生產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除了財稅[2008]1號規定的優惠政策外,軟件企業還可以同時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比較重要的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技術轉讓所得優惠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5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項政策應注意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嚴格限制了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的范圍,僅限于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僅指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技術轉讓僅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上述技術轉讓所得應單獨核算,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應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在適用這項優惠時,企業應注意區分會計核算歸集的研究開發費和稅收上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是有區別的,例如:
1.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費用。
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只能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費用,因此在計算加計扣除范圍時,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福利費等人工費用應予以剔除。
另外,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不包括高層領導和兼職人員,即使是允許在會計上列支的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也必須在計算加計扣除金額時予以剔除。
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等不動產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上述不動產的折舊費、租賃費和維護費費用會計上都允許在研發經費中列支,但超出了稅收上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只有那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才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不動產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金額一般都比較大,在計算時應嚴格進行區別。
(三)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果一家生產企業即是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是一家軟件生產企業,符合定期減免稅的優惠的條件,在適用稅率上應注意有差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