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何稅收優惠
【問題】
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何增值稅優惠政策?
【解答】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稅收優惠:
◆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根據其是否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政策范圍以及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的購進或自制時間,分別按照適用稅率或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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