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享有哪些合法權利?
那么,納稅人到底擁有哪些法律權利呢?總的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15項: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員到企業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或人數少于二人以上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檢查。四是稅務稽查人員與被查納稅人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被查納稅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五是稅務稽查人員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時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并要在三個月內完整退還。六是稅務稽查人員取證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和證人引供、誘供和迫供。七是屬于金融、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的,必須要求稅務稽查人員提供《稅務檢查專用證明》。八是稅務稽查人員查封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證》、《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的,納稅人可以拒絕查封。九是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的義務,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十是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或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的罰款(含本數),當事人依法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接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辯,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稅務機關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要在15日內舉行聽證。十一是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應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書,并經稅務機關或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十二是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十三是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十四是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十五是稅務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納稅人依法有權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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