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明確界定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價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現行房產稅的基本法律規范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
當前房產稅關于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不是十分明確。《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可以看出,由于各種不同情況的存在,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有可能成為房產稅的實際納稅人。
筆者建議,將房產稅納稅義務人界定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承典人,對于出租房產的,規定承租人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出租人已繳納稅款的除外),對于無租使用和其他不能確定納稅人的一律規定由使用人繳納稅款,以此來解決納稅義務人不明確的問題。
另外,建議將房產稅計稅依據設計為房產建筑面積,按建筑面積的多少征收房產稅,不再按房產余值和租金收入計稅。稅率借鑒土地使用稅的規定,采用定額稅率,按不同區域實行不同的稅率,解決重復征稅和納稅人稅負不公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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