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稅務代理的流程
稅務代理具有客觀公正的社會屬性,有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委托代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盡管不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代理業務、選擇的代理方式不可能一致,委托代理的程序也不完全一樣,但不論委托何種代理業務,選擇何種代理方式,都應遵循以下的基本程序:
一、 確定稅務代理人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注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按此規定,稅務代理行為發生的前提,必須是代理雙方自愿的,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選擇權,有選擇代理人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選擇、確定稅務代理人,首先要看稅務代理機構是否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批準,并持有《中國稅務代理許可證》;從事稅務代理的稅務師是否持有稅務師執業證書。目前,從事稅務代理的機構主要是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批準設立專門的稅務代理部也可承接稅務代理。其次要看這個具有代理資格的稅務代理人是否講信譽,是否有能力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二、明確委托代理事項和方式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定稅務代理人后,應明確稅務代理人辦理的具體涉稅事宜。同時,要明確稅務代理人提供全面代理還是單項代理;是需要常年代理還是臨時代理。
三、代理費用及付費方式
稅務代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根據委托代理的業務量及難易程度,依照收費標準和稅務代理人商定代理費用,并相應地確定付費時間和方式。
四、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
稅務代理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通過代理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來確立的。委托代理協議書具有合約性質,一經代理雙方簽名蓋章,即成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代理人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約,并以此明確委托代理事項,以及對約定事項的理解。
稅務代理雙方要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由稅務師事務所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需要明確的內容,并由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稅務師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名蓋章。
稅務代理人應當按委托代理協議書的約定進行稅務代理。超出委托代理協議書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代理時,必須先行修訂委托代理協議書。
五、如實提供有關計稅資料
稅務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業務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根據委托代理業務需要,及時向其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
六、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和終止
稅務代理雙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即為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稅務代理關系的終止,分自然終止和單方終止。
(一)自然終止
在一般情況下,稅務代理期限屆滿或稅務代理事項完成,委托代理協議書屆時失效,稅務代理關系即自然終止。
(二)單方終止
代理雙方在委托代理期限內單方終止稅務代理關系,即為單方終止。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向有關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布終止決定。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他方損失的民事責任。
1、被代理人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稅務師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2)稅務師事務所破產、解體或被撤銷;
(3)稅務代理人被注銷代理資格;
(4)稅務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協議書的約定辦理代理業務。
2、稅務代理人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1)被代理人死亡或法人終止;
(2)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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