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保費的范圍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和《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保護支出的范圍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勞保用品,解毒劑等安全保護用品,清涼飲料等防暑降溫用品,以及按照原勞動部等部門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5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業以上支出計入勞動保護費,可以在稅前扣除。但要注意的是,勞動保護費的服裝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裝。該公司購買高檔品牌服裝,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既不合情又不合理,這種鉆稅收政策空子的做法很難通過稅務機關的審核認定。 -
2、稅前扣除條件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才準許稅前扣除,沒有實際發生的,不能預提列支。同時,還必須是“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所謂“合理”,有一定的前置條件,即:一是必須確因工作需要,若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則該項支出不得扣除;二是為職工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系的人配備或提供,發放給其他沒有勞動關系人員的勞保費不能在稅前扣除;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3、正確處理方式
企業為職工發放非勞保用品無可厚非,但該公司為管理人員購買的高檔服裝,即使在發票上注明為勞保用品,也不能按照勞動保護費進行稅前扣除,其實質屬于企業為管理人員提供的一種非貨幣性福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了詳細列舉,為職工發放非勞保用品等非貨幣性福利不計入職工福利費扣除,應計入工資、薪金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而且,工資、薪金總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該企業將為管理人員購買的高檔服裝計入勞動保護費,可能少計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4、特殊情況處理
企業用于非本單位職工的非勞保必需品,若與生產經營有關,實質屬于企業的交際應酬支出,按照業務招待費規定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如果與生產經營無關,則屬于贊助性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實物,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