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達標的個體工商戶能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問:2009年度年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商業性質的個體工商戶能否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按3%納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稱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規定,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對未達到標準的納稅人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