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業務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某稅務機關在對注冊于該地的一家電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外市有兩項業務,應收賬款借方余額為-1169430元,即未在勞務發生地開票繳稅的預收款,且均已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對部分預收工程款在當地補繳營業稅及附加等。企業對此產生疑惑:提供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的納稅地點應在勞務發生地,怎么能在機構所在地補繳稅款呢?
的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那么,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補繳稅款的行為是否正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按照這一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也就是說,企業收到預收款時就發生了納稅義務,應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稅。但是,目前稅務機關對外地的施工企業,一般是采取開票征稅的管理模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企業繳稅時間往往不一致,企業繳稅時間通常要滯后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另外,建設方一般要求建筑企業隔一段時間,或是支付款項達到一定金額,才開具一次發票;而不是每收到一筆施工款就開具一張發票。正因為建筑施工業務的這一特點,才有了《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6個月期限的規定,即發生納稅義務起6個月內到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稅,如果6個月內仍未繳稅,則征稅管轄權由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行使。所以,文首事例中的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要求該公司補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稅費是有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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