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經營方式的稅收籌劃技巧
![]() | 小編絮語 物流企業主要從事代理服務和運輸、倉儲等業務,因為同時涉及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且兩種行業的稅率又有所不同,這就為其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本篇講解轉變經營方式的籌劃技巧。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一般是根據進銷差價按照13%或者17%的稅率繳稅;而營業稅應稅勞務中的“服務業—代理”稅目的稅率僅為5%。如果物流企業能夠使自己從物資供應商的角色轉變為銷售代理商就可以實現節約稅收的目的。
【案例】甲廠是一家生產水泥的廠家,其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為520元/噸(不含增值稅),乙公司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該公司每年可以為甲廠銷售30萬噸產品,所以享受500元/噸的優惠價格。現在有一家丙房產集團需要購買5 000噸甲廠的水泥。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物流企業從上游企業采購貨物再銷售給下游企業屬于轉銷,應就轉銷中的差價征收增值稅,稅率為17%或者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規定,代理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只征收營業稅,但是代理行為須滿足下列條件:(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如果物流企業能夠實現將轉賣過程中的差價由交增值稅變為交營業稅則可以實現較大的稅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團直接從市場購買,則需資金5 000×520=260(萬元),甲廠需交納增值稅為260×17%=44.2(萬元),該增值稅實際上由丙集團承擔,所以丙集團應支付304.2萬元。
方案二:通過乙物流公司轉購。乙公司以500元/噸從甲廠進貨,以510元/噸的價格賣給丙集團。丙集團應支付購買價格為510×5 000=255(萬元),支付增值稅為255×17%=43.35(萬元),共計298.35萬元。乙物流公司從中賺取差價為10×5 000=5(萬元),需交納增值稅為5×17%=0.85(萬元),乙物流的純利潤為5-0.85=4.15(萬元)(忽略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進行代理銷售業務。丙集團按照510元/噸的價格直接到甲廠購買,乙物流收取甲廠5萬元代理費,則丙集團仍然只需支付298.35萬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萬元可以作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繳納營業稅0.25萬元,乙物流的純利潤為5-0.25=4.75(萬元)(忽略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對比以上三種方案,對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種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種方案。對于丙集團而言,第二種方案和第三種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種方案。因此綜合來看,第三種方案對于雙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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