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收入分散籌劃法
在確定土地增值稅稅額時,很重要的一點便是確定售出房地產的增值額。而增值額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若能設法使得轉讓收入變少,從而減少納稅人轉讓的增值額,顯然是可以節省稅款的。
在累進稅制下,收入分散節稅籌劃顯得更為重要,如何使收入合理分散化是這一方法的關鍵。一般常見的方法就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種設施。當住房初步完工但沒有安裝設備及裝潢、裝飾時便和購買者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接著再和購買者簽訂設備安裝及裝潢、裝飾合同,則納稅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用計征土地增值稅。這樣就使得應納稅額有所減少,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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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土地增值稅,就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增值再按比例交納的稅收。納稅人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簡稱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個人和單位。征稅范圍包括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不包括通過繼承和贈予等無償方式轉讓的房地產,課稅對象有償轉讓的土地增值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項目金額的50%,稅率為30%;值額超過項目金額的50%未超過100%,稅率為40%;值額超過項目金額的100%未超過200%,稅率為50%;值額超過項目金額的200%以上,稅率為60%。
2006年12月1日《關于個人轉讓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對個人轉讓房地產無法確定土地增值額的實施總價作為稅基的,各省稅率不同但基本按現價或評估價的1%~2%.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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