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應對策略
面對新稅法優惠政策的調整,企業如何提升適應新稅法的能力已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財務人員實時跟蹤并準確把握相關細則,以積極應對挑戰。
一、利用對特定區域的過渡優惠政策,選擇新辦企業的投資地點
為繼續發揮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特殊作用,新稅法對其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挾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外,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因此,新辦企業可以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設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過渡性優惠,或在西部大開發地區成立國家鼓勵類的企業,繼續享受所得稅優惠。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此外,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規定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二、適時調整投資行業
如果納稅人要享受行業定期減免優惠,可以選擇政策鼓勵和扶持的項目。這些項目主要有: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從事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減半”。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納稅人要從事這些受政策鼓勵和扶持的項目,必須研究行業的具體規定,注意審批程序,取得行業準入資格。如選擇公共設施免稅項目,就必須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規定,否則即使從事公共設施建設,也不一定能享受免稅。
此外,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利用特定老企業的過渡優惠期,借殼經營
新稅法規定,原享受定期優惠的企業,一律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年限開始計算免稅期,在新稅法實施后最長不超過10年的期限內,享受尚未期滿或尚未享受的優惠,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行年度起計算。因此,對原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企業,可加快新辦企業投產進度,加緊實現盈利,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因為“兩免三減半”從投產年度起算,過渡期未獲利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的2008年計算,2008年尚未獲利的,則當年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此外,新稅法實施后,對已經批準設立并依照設立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其中規定,原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的法定稅率,由此可進行此種納稅籌劃: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稅率的企業,目前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則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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