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8年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由地稅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上述企業于2009年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其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標準認定的新辦企業。新辦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標準: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2008年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即意味著投資者由原來承擔無限責任轉變為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相當于注銷原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盡管可以在工商部門取得設立登記,但只要非貨幣資產在新公司權益性投資中所占比例超過25%,仍視為老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如果非貨幣資產在新公司權益性投資中所占比例低于25%,則按新辦企業處理,并按照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規定確定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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