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8年底企業在自查時發現2002年多繳了一筆稅款,請問現在可否申請退還?
【解答】
不能退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上述企業自查的這筆稅款,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退還期,所以不能退還。
責任編輯:newsoul
【問題】
2008年底企業在自查時發現2002年多繳了一筆稅款,請問現在可否申請退還?
【解答】
不能退還。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上述企業自查的這筆稅款,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退還期,所以不能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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