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生產經營當中,經常會出現涉嫌偷逃營業稅的問題,現將經常出現的九種行為歸納如下,供大家參考:
第一種情況是將取得的應稅收入直接沖減期間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或用期間費用直接沖減應稅收入,從而減少營業收入,偷逃營業稅。如:①房產租賃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沖減"管理費用",從而偷逃營業稅及房產稅;對外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列收入,而是直接沖減"財務費用",從而偷逃營業稅。
第二種情況是將營業收入轉作其他收入(如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從而偷逃營業稅。如:有些企業將隨同價款收取的價外費用(如手續費、滯納金等)列作"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不計繳營業稅。
第三種情況是將應稅收入掛在往來帳上,不計繳營業稅。如:①有些企業將隨同價款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項、代墊款項等不記入"營業收入"帳戶,而是直接掛在往來帳上(如"應付款"、"其他應付款"等),從而偷逃營業稅;有些施工企業取得預收工程款后不結轉收入,而是把工程收入和工程成本長期掛在往來帳上,從而偷逃營業稅;將轉讓土地或建筑物取得的收入長期掛在往來帳上,并巧立名目,以聯營、合作等名義掩蓋其真實轉讓、出售的行為,從而偷逃營業稅。
第四種情況是少記營業收入,偷逃營業稅。如:①有些施工企業實行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未將建設單位撥入的材料記入"工程結算收入",只將建設單位撥入的工程款記入"工程結算收入",從而少計營業稅;安裝企業把安裝設備的產值視為安裝工程總價值的組成部分,卻只就收取的人工費用計稅,少計提設備價值部分的營業稅。
第五種情況是巧立名目隱瞞營業收入,偷逃營業稅。如:建筑安裝企業承包工程后再將工程轉包,其工程差額部分以管理費用或其他名目入帳,不申報繳納營業稅。同時,對轉包工程也不履行扣繳稅款的義務。
第六種情況是對應稅收入不及時申報納稅。如:建筑安裝企業采用按工程進度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收取的工程款,不申報納稅,而是沿用一次性結算工程的方法,在工程竣工結算后,才申報繳納營業稅。
第七種情況是分解收入,把全部或部分應稅收入直接沖減有關資產,從而不計或者少計收入,偷逃營業稅。如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將全部或部分收入直接沖減"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從而不計或少計收入,不繳或少繳營業稅。
第八種情況是對應稅收入不申報納稅。如:企業銷售已列入"固定資產"的不動產時,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將取得的價款收入記入"固定資產清理"帳戶的貸方,不直接反映收入,因此,有些企業便將此項收入隱瞞,不申報納稅。
第九種情況是以房換地或以地換房不計收入,從而逃避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