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明確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應該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營業稅。那么,如何界定“自建行為”?
答:關于自建行為的定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中有如下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也就是所謂“自建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的行為。
我們理解,自己新建建筑物,首先應該是具有建筑安裝施工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或個人自己來實施,其次應該是新建而不是改建。自己新建后應該是自己使用而不是用銷售,如果是用于銷售,該自建行為也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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