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請問稅務機關凍結企業在金融機構賬戶資金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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