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中,少列一項收入導致委托單位少繳了一部分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除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外,還要對我進行處罰,請問合理嗎?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提示:因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鬼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