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以匯總納稅。因此,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并不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責任編輯:三皮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以匯總納稅。因此,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并不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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