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藥用植物加工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企業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財稅〔2008〕149號)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藥用植物初加工是通過對各種藥用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種子等,進行挑選、整理、捆扎、清洗、晾曬、切碎、蒸煮、炒制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材”。若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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