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6月份取得一張貨運發票,已經認證了,但6月份沒有抵扣,我需要對方給我開紅字發票嗎?
答:國稅發[2007]101號文件規定:
(一) 受票方取得貨運發票后,發生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運費部分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紅字發票開具規定進行處理。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在價稅合計的大寫金額第一字前加"負數"字,在小寫金額前加"-"號。
(二)在開具紅字發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記賬、貨運發票全部聯次可以收回的,應對全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后,再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方為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以下簡稱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中介機構的,開票方應在領購新貨運發票時將剪口后的貨運發票全部聯次交稅務機關查驗并留存。
(三)在開具紅字發票前,如無法收回全部聯次,受票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1)。受票方為營業稅納稅人的,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填報《申請單》,受票方為增值稅納稅人的,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填報《申請單》。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聯由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申請單》應加蓋受票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2)。《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受票方送交承運方留存;第三聯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開票方憑承運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貨運發票,紅字貨運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承運方為自開票納稅人的,開票方即為承運方。
開票方為自開票納稅人或代開票中介機構的,應于報送稅控盤(或傳輸盤)數據時將《通知單》一并交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開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稅控盤(或傳輸盤)中開具紅字貨運發票情況與《通知單》進行審核、比對;比對不符的,不允許其開具紅字貨運發票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稅務機關應將《通知單》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提示:國稅發[2007]10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關于貨運發票作廢有關問題
在開具貨運發票的當月,發生取消運輸合同、退回運費、開票有誤等情形,開票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貨運發票必須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票軟件(包括自開票軟件和代開票軟件)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貨運發票(含未打印貨運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部聯次監制章部位做剪口處理,在領購新票時交主管稅務機關查驗。
上述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發票聯、抵扣聯的時間未超過開票方開票的當月;
(2)開票方未進行稅控盤(或傳輸盤)抄稅且未記賬;
(3)受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該納稅人未將抵扣聯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受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機打代碼或號碼與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
您不屬于開紅字發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