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類所得稅稅收優惠供納稅人選擇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稅法建立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從形式上由單一的減免稅變為多樣化的稅收優惠形式,其中包括收入免稅、定期減免、低稅率、授權減免、加計扣除、投資抵扣、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下面詳細闡述。
第一類:
免稅收入項目
新稅法規定,可予以免稅的收入包括:
(1)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且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從事非營利活動取得的收入。
此外,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當企業有閑置資金時,可以與其他投資項目進行比較,準確估計項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況下優先購買國債和權益性投資。要分清非營利性組織的非營利性收入和營利性收入,未分清的,將不能視為免稅收入。
第二類:
鼓勵和扶持項目可享受定期減免
新稅法規定,政策鼓勵和扶持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3)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從事上述政策鼓勵和扶持的項目,須研究行業具體規定,注意審批程序,并取得行業準入資格。若享受公共設施免稅項目,則必須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范圍內。
對于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納稅人可以500萬元為界,考慮免征與減半征收的邊界稅率。如:納稅人在兩個納稅年度內共取得1000萬元技術轉讓所得,第一年400萬元,第二年600萬元,則應就第二年度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每年都確認500萬元的技術轉讓所得,則不需繳納所得稅。
第三類:
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
新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于上述條件須同時滿足,納稅人應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結合經營情況,考慮生產流程和人員需求,適當減少不必要的人員和資產占用,歸入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
從事高新技術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類:
到民族自治地區投資享受地方分享減免稅收
新稅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可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如果要選擇到民族自治地區進行投資,享受地方分享減免優惠的,應當先了解地方政府的有關減免規定,才能進行投資。如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是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是否是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
第五類:
研發費用和殘疾人員工資可享受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納稅人應注意分清研究開發費用的期間費用化和無形資產化,如果構成無形資產的,則不能在當期全額扣除,要按照無形資產攤銷的有關規定處理。安置殘疾人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處理有關事務,否則將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第六類:
設立創投企業可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
新稅法規定,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其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選擇設立創投企業享受股權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稅收優惠應注意以下方面:
(1)必須是股權投資方式;
(2)必須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3)投資必須在2年以上;
(4)只有70%的投資額可抵扣;
(5)開始抵扣的第一年是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
(6)當年未抵扣完可結轉下年。
第七類:
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加速折舊
新稅法規定,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不能擅自使用其他加速折舊方法。
第八類:
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可享受減計收入優惠
新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的,可享受減計10%收入的稅收優惠,即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原材料應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產品應屬于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若不符合上述要求,則不能享受減計收入的優惠。
第九類:
購置專用設備可按10%比例抵免所得稅
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專用設備應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