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稅法對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影響的解析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簡稱新稅法)的頒布實施,給內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帶來很大影響,為便于學習和理解,本文試對新舊法律的相關條款作一下對比分析,已求能夠對其進一步貫徹落實有所幫助。
1、計算公式的內容發生了變化?,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簡稱原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第五條則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迸c原稅法相比增加了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三項內容,其中:“不征稅收入”是指財政撥款、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以及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免稅收入”是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即稅法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虧損額。
新稅法將原稅法在執行中的一些補充規定提到法律位置,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更具合法性。
2、明確了“收入總額”的形態和來源渠道。原稅法只對收入總額包括的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其他方面的內容沒有做具體明確。新稅法規定:“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這里規定 “收入總額”具有“貨幣”和“非貨幣”兩種表現形式,來源是各種渠道,解決了過去對取得實物形態和從購買方以外的“第三方”取得貨幣或實物確定為應納稅所得產生的爭議問題,為今后收入總額的確定提供了法律保證。
3、收入總額的范圍發生了變化。新稅法規定:“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和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與原稅法相比增加了提供勞務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部分內容。
4、增加了準予扣除的項目。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與原稅法相比在“準予扣除項目”中增加了“稅金”和“其他支出”兩個項目,取消了利息及工資(含三項費用)扣除標準的詳細規定,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由3%提高到了12%.同時還增加了一些允許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無直接關系的費用,即:⑴、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下列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俜课?、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②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④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⑤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⑥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⑦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破髽I按照規定計算的下列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①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②自創商譽;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④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瞧髽I發生的下列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①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②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③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④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绕髽I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重新列舉了不予扣除的項目。新稅法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允許稅前扣除。與原稅法相比取消了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和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三項內容,增加了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以及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等項內容。
6、規范了成本計算方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只有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使稅企在成本計算上有了統一標準和尺度。
7、明確了境外機構虧損彌補問題。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8、對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特殊規定。新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⑴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⑵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⑶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9、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法律的特別規定。新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法的核心,雖然新稅法已將原來一些補充規定和普遍使用的辦法,如計算已銷貨物成本等也列入了相關章節之中,但還很不夠,有的還不夠明確,如國債的種類、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項目、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稅金種類、與經營活動無關資產的界定、固定資產大修理的標準等等,還需要實施細則和規范文件作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希望在工作中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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