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有7大要點值得企業關注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閉幕,企業所得稅法(簡稱“新稅法”)得以通過并將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就此,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合伙人李展偉分析認為,新稅法的總體戰略方向看起來將不再是通過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特別稅收優惠以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而是更加注重建立一個普便適用于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稅收優惠的、統一的稅收制度。新稅法的變化及要點主要應關注七個方面。
據介紹,新稅法的變化包括但不限于,規定了經過多次討論的、統一適用于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率,改變了免稅期、優惠稅收政策,確定了過渡期條款等內容。新稅法出臺的意圖在于給所有中國的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并通過改進稅收優惠,以使其更加符合國家的經濟政策。
新稅法的要點總結如下:
一、稅率統一為25%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除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外(符合規定企業適用于20%的優惠稅率),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均適用于25%的稅率。根據目前適用的稅法,內資企業的法定企業所得稅率為33%,而外商投資企業則可能適用24%或15%的優惠稅率。顯然,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將明顯地減輕內資企業的名義稅收負擔;而對于目前很多享受稅率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成本則可能增加。
二、統一稅前扣除政策
目前,內資企業在某些費用的稅前扣除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新稅法取消了這些限制,以期為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平臺。
三、免稅期及其它優惠稅收待遇
現行免稅期和稅收優惠的改進方式包括:
擴大
某些稅收優惠,例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將被確認為免稅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以及技術轉讓所得,可以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此外,預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也將會重新修訂,使其更加符合國家的經濟政策。
保留
對投資于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的一些稅收優惠(稅制允許所得免稅,或按15%稅率征稅,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適用于政府重點鼓勵和支持的產業和項目),將得以保留。同樣,新稅法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的稅收優惠。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收入。此外,對2007年2月頒布的財稅[2007]31號文件中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的實體),新稅法中也包含了對其適用的稅收優惠。
替代
新稅法規定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實行加計扣除。而現行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會被取代。
廢止
新稅法廢止的稅收優惠包括:
1、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2、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延長的3年減半期
3、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半稅率
4、5%或24%的優惠稅率
5、再投資退稅
過渡條款
目前正在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將會適用于過渡規則。過渡規則的細節請參見下文優惠延續條款部分。
四、優惠延續條款
盡管稅收優惠政策有所改變,新稅法對于現存的外商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延續性條款。對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優惠稅率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適用稅率將會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例如,15%的稅率將會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25%.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對在某些特定地區,如上海浦東新區和現有的5個經濟特區,新注冊的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適用優惠延續性條款。這些企業或許能夠利用現有的“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五、預提稅
新稅法規定,被動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被動收入是指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資本利得。預計新稅法實施細則中會對此有更加詳細的規定。
六、反避稅條款
新稅法強調了中國政府將更加關注稅收收入的增長。它規定了更多的,與交易和公司結構緊密相關的經營實質的強制性措施。
新稅法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條款以加強反避稅措施。這一措施將停止一些中國公司或個人實施通過控制低稅區的外國公司以享受遞延應稅收入益處的策略。根據新稅法,中國公司和個人保留在國外不合理的被動收入會被視為中國的應稅所得而征稅。
對于跨國公司,反避稅條款將預示著中國稅務當局會采取更加激進的方法審查這些公司現行的稅務架構。在新稅法下,中國稅務當局將擁有了更多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因為根據新稅法,如果中國稅務當局認為企業的安排不具有商業目的,他們就有權力在認為必要時,進行納稅調整。
新法認可了成本分攤協議安排,預約定價安排,并加強了對轉移定價文檔準備的要求。同時,新法并沒有排除企業之間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能性。細節預計將會在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新稅法實施后,常設機構和轉移定價實施問題將會變的較現時更為棘手。細節指引期望在可以實施細則中規定。
七、管理機構是居民企業判定的決定性因素
新稅法引入了管理機構的概念來判定是否為居民企業。如果一個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這個公司就會被視為中國居民企業。在現行的實際操作中,稅務當局往往以公司實際注冊地點作為判斷是否為居民企業的標準。
對此,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部合伙人倪勇軍表示:“中國政府日益增長的對轉移定價的關注,以及新近引入的受控外國公司概念、反避稅條款和對在對判定中國居民企業規則的擴張上,都有力地表明了中國政府正在逐漸放棄以稅收政策作為吸引外國投資的工具,轉而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對那些在中國有稅收實體的納稅人的稅源征收。”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合伙人沈鈺文也解釋稱:“對于跨國公司,反避稅條款將預示著中國稅務當局會采取更加激進的方法審查這些公司現行的稅務架構。在新稅法下,中國稅務當局將擁有了更多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因為根據新稅法,如果中國稅務當局認為企業的安排不具有商業目的,他們就有權力在認為必要時,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安永的專家提醒,在中國經營的跨國公司評估新的稅收優惠并且考慮如何將其最佳地應用到中國的新投資中;審閱現行的轉移定價政策及其合規性;審閱供應鏈和其它籌劃方案以確保其符合新稅法和反避稅條款的規定。此外,跨國公司可以考慮提前籌劃以保證中國公司與全球的稅務政策和安排一致。在2007年用股利進行再投資。這可能是再投資退稅政策有效的最后一年。安永并建議跨國公司考慮在開征股息預提所得稅之前將股利分回及考慮利用稅收協定籌劃策略來應對被動收入和常設機構事宜,并關注新的稅收居民規則以防止無意間比如因為在中國舉行管理層會議而被認定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