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案例:
某縣新華書店公司,為全民國有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現有職工35人,主要從事圖書銷售。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13%的稅率。2006年實現圖書銷售收入1348萬元,實現利潤75.96萬元,銷項稅175.24萬元,進項稅116.39萬元,應繳增值稅58.85萬元,已入庫。
該企業一直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優惠形式幾經變更,2005年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第088號)文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的優惠政策。
政策解讀: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12月5日下發的《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第153號)第三條的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全國縣(含縣級市、區、旗,下同)及縣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組建的發行集團或原新華書店改制而成的連鎖經營企業,其縣及縣以下網點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這項優惠政是財稅「2001」第088號文的延續,但對縣及縣以下新華書店的增值稅優惠形式,由先征后退改為直接免稅,并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時應注意兩個方面:一是優惠對象,只是縣及縣以下的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二是業務性質,只能是在本地銷售的而取得的收入。該企業符合上述規定,應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已入庫的增值稅58.85萬元,應申請退庫。
另外,根據該通知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免征的增值稅稅款“應專項用于發行網點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
二、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于現行規定中沒有允許這一業務開具專用發票的特殊規定,因此,該企業不得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已領未用的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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