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技術引進的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技術引進為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增強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國家近年來綜合運用經濟手段鼓勵技術引進和創新,其中稅收政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
營業稅: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免稅的審批程序為:1.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后,再從以后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進出口稅收: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件費是指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為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發生或者播映該項貨物的技術和內容,向境外賣方支付的專利費、商標費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對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對減半后企業繳納所得稅稅率低于10%的,仍應按照財政部《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稅收優惠條款的實施方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具體包括: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重要專有技術的;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在節約能源和防止環境污染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在開發機電、核能、集成電路等重要技術領域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