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所得稅優惠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政策解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明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四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加速折舊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
今年初,國務院發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通知》對《綱要》及配套政策的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因而更具操作性。
《通知》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而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企業當年提取并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在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于加速折舊,《通知》規定今年1月1日以后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以單位價值30萬元為準分為兩類情況,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而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辦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通知》還明確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類企業在投產經營后,其獲利年度以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其獲利年度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按照現行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不再享受自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通知》還規定,此前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今后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企業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政府需要通過公共財政給予支持,從而促進引導創新,而稅收優惠正是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
這位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財稅部門在財政支出方向、支出結構和稅收政策等方面不斷進行調整和改革,把現代科技創新這種具有公共性以及市場調節可能失靈的領域納入公共財政關注的范圍。
國家統計局、科技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的《2005年全國科技經費投入統計公報》顯示,2005年我國全社會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總支出為2450億元,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僅為1.34%,而美、日、德等發達國家近年來R&D經費占GDP的比例接近3%.作為科技發展投入的重要來源,2005年中央財政在促進科技發展方面支出規模為420億元,其中主要是財政直接支出和稅收支持。有關人士表示,隨著我國財政收入的逐年增長,中央財政今后在促進科技發展方面的投入規模將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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