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范圍—總機構管理費提取的涉稅政策分析之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函[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文件)這3個文件中分別對總機構管理費提取的管理和稅前扣除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我們結合這3個政策,對機構管理費提取的系列政策進行分析。
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
1.允許在總機構管理費用中支出的項目
總機構管理費的使用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業務政策、稅收規章制度,必須是總機構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發生的費用。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總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工資性獎金、補貼、津貼以及按工資總額計算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基金,有工會組織的,按規定計算提取的工會經費。
?。?)總機構的辦公費、水電氣費、會議費、差旅費、公共交通費、公雜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涉外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辦公用房和辦公用設備的租賃費。
?。?)按國家規定實行職工退休金或職工養老金社會統籌或行業(系統)統籌,待業保險金社會統籌,大病醫療費社會統籌而提取上交的職工退休或養老統籌基金、待業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統籌費。不屬于上述統籌或不實行統籌制度而實際發生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勞保福利費用。
?。?)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費、審計費、咨詢費。
(5)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允許列入費用的稅金。
?。?)撥付下級管理部門管理費。
(7)經批準機關同意按財務稅收規定支付的其他費用。
2.不允許在總機構管理費用中支出的項目
與總機構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關的下列費用,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用中列支。
?。?)資本性支出:如購置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技術性開發支出;
(4)各項罰款、罰金、稅收滯納金;
?。?)各種贊助和捐贈支出;
?。?)總機構代下屬企業支付的人員工資、獎金等各項費用,應按規定在下屬企業列支,不得計入總機構的管理費;
?。?)非工資性獎勵、非規定或非批準列支的職工住房基金;
?。?)屬于總機構所屬企業、單位應該負擔的水、電、氣、電訊電話、貸款利息、房租、衛生保衛等“不可分割”的費用。這些費用應該通過法人之間正常財務往來關系進行核算;
?。?)與總機構對其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關的各項支出;
?。?0)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管理費的開支范圍應嚴格限定在總機構自身所發生的與其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其列支應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屬于所屬企業應該負擔的房租、水、電、氣等“不可分割的費用”應通過企業之間的正常財務關系進行核算,不能由提取(分攤)的管理費負擔。
3.嚴格控制支出的特殊項目
凡稅收法規規定有扣除標準的項目,按規定的標準核定。對一些特殊項目,應按下列原則進行核定:
房屋租賃費:商業房屋租賃費應按合同數額核定,租賃自有產權房屋的,按剔除投資收益后的差額核定。
業務招待費:按照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有關規定。
社會性支出:一般不得在總機構管理費中支出。由于歷史原因而支出的學校經費,應剔除相關的教育經費。
會議費:一般不得超過上年開支水平,特殊情況下需增長的,應嚴格控制增長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