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解讀
為了更好地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國務院頒布了《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文件印發),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重大的調整。筆者就該項政策本身以及近年來的變化,結合此次調整內容作一番闡釋。
一、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相關規定內容
1、技術開發費范圍
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根據《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049號),技術開發費包括以下項目: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以下項目: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2、技術開發費列支標準
1)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頗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3)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4)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5)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人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適用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范圍
1)從1996年1月1日起,國有、集體工業企業適用技術開發費按實列支及加計扣除政策。(財工字[1996]第041號)
2)從1999年1月1日起,技術開發費按實列支及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國稅發[1999]049號)
3)從2003年1月1日起,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上述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汽及水的生產和供應。(財稅[2003]第244號)
二、稅務機關審批方式的變化
1、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國稅發[1996]第152號)
2、為了貫徹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從2004年6月30日起取消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審批,改由納稅人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稅務機關進行后續管理。(國稅發[2004]第82號)
1)享受政策的企業在自主申報時必須帳證健全,并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2)納稅人在年度申報時實行備案制度,備案時報送下列資料:① 納稅年度技術開發項目立項書;② 納稅年度技術開發費預算表;③ 上年度及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發生額的有效憑證;④ 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評估。著重審查其帳證是否健全,技術開發費用的范圍是否符合財工字[1996]41號和國稅發[1996]152號的規定。對帳證不健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
三、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最新重大變化
從國務院最新頒布的《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看,涉及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加大了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按當年的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此項新政策取消了國稅發[1996]第152號文件規定的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的要求。
2、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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