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三險一金”稅前扣除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解讀
早在2005年10月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人們關注“起征點”的時候,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如何稅前扣除問題也相應程度的受到關注,隨后2005年12月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指出上述單位和個人交納的“三險一金”準予稅前扣除,但是缺乏明確的扣除口徑支持。因此,2006年6月2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對對備受各界關注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四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口徑進一步做出明確界定和細化。主要涉及以下兩大方面的內容:
一、三種情形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兩種情形超過部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2、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這次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新的稅前扣除政策口徑的出臺,將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而且,據測算,我國個稅名義起征點是1600元,但是如果扣除符合規定的“三險一金”,個人所得稅的實際扣除標準將達到2000元以上,這無疑是國家長期執行的一項惠及民眾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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