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個人取得扣繳手續費收入的稅收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代收代繳稅款和委托代征稅款取得的手續費是否免稅,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為此應當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應當有明確的應稅項目,無法確定應稅項目的實際就是非應稅收入。
比如,“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獎勵給個人的部分應當可認定為工資性獎勵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如果存在“三代”個人(按民法規定,個人即是自然人)的話,如家庭雇請的保姆工資、薪金達到納稅標準的,由支付者個人代扣代繳。那么這個時候,這個人拿到的扣繳手續費是個人所得稅的什么應稅項目收入呢?-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但其前提必須是明確存在某種應稅項目,如果根本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的應稅項目,那就根本談不上自行裁決。
(二)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行為本身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同時,二者的區別僅是前者從支付的款項中代扣稅款,后者從收取的款項中代扣稅款,其性質完全一致,有時二者也不易劃分。如文藝演出門票收入的營業稅,有人認為是代扣代繳行為,有人認為屬于代收代繳。而委托代征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而是人家自愿的,其實質也是為稅款的及時準確入庫,其性質與代扣、代收都是一致的。
(三)個人所得稅總體上是一個列舉征稅的稅種,沒有列舉的,不能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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